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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金法根与楼爱进、龚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法根,楼爱进,龚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88号原告金法根。委托代理人王金昌。被告楼爱进。被告龚志东。原告金法根为与被告楼爱进、龚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欢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法根的委托代理人王金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楼爱进、龚志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法根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因经营龚瑶饰品厂缺资向原告分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220000元,约定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归还加倍计付利息并从逾期之日起承担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等。借款到期后,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1年4月6日起算、12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1年10月21日起算,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其余利息加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款协议书两份、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一份。被告楼爱进、龚志东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确认其证明力。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2011年4月6日,被告楼爱进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4月15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若逾期归还,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并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等;当天,楼爱进从原告处收到借款,并由其在借款协议书上载明。2011年10月21日,楼爱进又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10月21日至2011年11月10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若逾期归还,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并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等;当天,楼爱进从原告处收到借款,并由其在借款协议书上载明。上述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楼爱进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220000元的事实,有其签名确认的借款协议书为证,应予认定。现借款已到期,楼爱进应予归还,并应按约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上述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均负偿还之责。原告还要求两被告加倍(即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8倍)计付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期间的利息,因与双方在借款协议书中的约定“借款人若逾期归还借款的,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不符,且违反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请中的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楼爱进、龚志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金法根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1年4月6日起算、12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1年10月21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法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被告楼爱进、龚志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650.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