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郓执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陈庆军与王志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军,王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郓执字第348-1号申请执行人陈庆军,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志全,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陈庆军诉王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郓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志军的工资收入,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丁卫东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京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