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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程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727号原告:程某,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方某,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方锦洋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驭 风审 判 员  谢昌法助理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