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程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727号原告:程某,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方某,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方锦洋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驭 风审 判 员 谢昌法助理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