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聪、彭增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聪,彭增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2.11.20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张聪。申请执行人:彭增春。申请执行人张聪与被执行人彭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制作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增春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同意延期执行,并要求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208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2年11月20日止,被执行人彭增春欠申请人张聪29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