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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陈纪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64号罪犯陈纪军,男,26岁,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70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纪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一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刑执字第184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五年一月九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陈纪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纪军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得22个积极,并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陈纪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纪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一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贾建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