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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侯晴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76号罪犯侯晴,男,52岁,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00四年八月五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西刑二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侯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六月十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八年七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侯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晴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得24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侯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曾因故意犯罪被监管过,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贾建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