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赵嘉瑄与周贵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嘉瑄,周贵兰,孙后勤,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赵嘉瑄,男,1979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琳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贵兰,女,1944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尧,男,无业。被告孙后勤,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01号。法定代理人刘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甫,男,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付强,男,该公司法务主管。本院二О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对原告赵嘉瑄与被告周贵兰、孙后勤、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9页“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评估费九千三百二十五元,由孙后勤负担一万零八百七十五元;由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二百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元,由孙后勤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评估费九千三百二十五元,由孙后勤负担一万零八百七十五元;由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二百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元,由孙后勤承担。上述款项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纳。”审 判 长 郭云燕人民陪审员 郑沛华审 判 员 刘 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