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婺商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李宝华与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华,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商初字第1125号原告:李宝华。被告: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东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华诉被告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华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宝华负担。审 判 员 廖剑侠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