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穗荔法民三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楠生与广州市惠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楠生,广州市惠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三初字第589号原告陈楠生。委托代理人谢辉,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绮媚,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惠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181号惠城花园53c室。法定代表人邝建洪,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朝波,该司职员。原告陈楠生诉被告广州市惠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楠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辉,被告惠城公司委托代理人谭朝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楠生诉称,讼争房屋是被告惠城公司开发的房产,被告同意用自已的房屋为其它公司抵偿工程款,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后,被告出具收款收据,充分说明已实现了债务抵销,原告已经全部履行了契约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于1999年10月21日围绕“xx单位”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编号:xx)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房地产预售契约》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被告惠城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讼争房屋至今没有过户到原告名下,是由于2000年后部分股东退出,所以公司的工作处于停顿的状态,后来,由于债务的问题,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所以无法办理后期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作为整体一项提出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对双方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的效力及是否已全部付房款的问题并无争议,且原告提出要求确认其已履行《房地产预售契约》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是要求对一种事实状态的认定。故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楠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瑞冰审 判 员  陈锦堂人民陪审员  黄 镭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冬菊吴海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