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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袁富春、张国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袁宏宇、袁宏铭、于铁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袁富春,袁宏宇,袁宏铭,于铁贵,张国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34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军。被上诉人袁富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袁宏宇,女,汉族,住址。被上诉人袁宏铭,男,汉族,住址。被上诉人于铁贵,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上蔡县。原审被告张国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军。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富春、袁宏宇、袁宏铭、于铁贵及原审被告张国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在深圳市,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启选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