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执字第8284-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邓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字第8284-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女,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上述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0290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