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灌执裁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刘胜与被执行人余明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余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灌执裁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刘胜(又名侯胜)。法定代理人刘来喜(又名刘祖吉),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刘胜之父。被执行人余明胜,农民。申请执行刘胜与被执行人余明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灌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胜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明胜给付人民币39449.8元,诉讼费400元及利息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余明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明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明胜与申请执行人刘胜的法定代理人刘来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余明胜自愿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胜30000元以清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所有赔偿款项,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刘来喜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余明胜的其他剩余款项及后续治疗费用的追偿。被执行人余明胜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灌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新建审 判 员 谢良豪代理审判员 张爱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申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