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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民三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茌平县伟学电脑服务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茌平县伟学电脑服务处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民三初字第103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24号西平房。法定代表人陆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小苹。被告茌平县伟学电脑服务处。住所地茌平县工交路中段路南。负责人崔立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立军。委托代理人孙佰川。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伟学电脑服务处侵害计算机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茌平县伟学电脑服务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丽珍审判员  管玲玲审判员  侯宪彦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军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