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徐刑初字15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汤文怀、张丙双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文怀,张丙双,李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徐刑初字15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文怀,男,1960年7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易县,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农民,住易县。2000年至2003年任枣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3年至2006年任枣各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2006年至今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1年10月1日被徐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敬,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丙双,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易县,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农民,住易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1年11月25日经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艳春,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易县,汉族,群众,文盲,农民,住易县。因涉嫌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1年10月1日被徐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汤文怀受贿,张丙双、李艳春行贿一案,由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以(2012)保立刑决字第1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由本院管辖,徐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1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文怀犯受贿罪,张丙双、李艳春、佟士龙犯行贿罪,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2年11月12日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佟士龙撤回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文怀及其辩护人赵敬、被告人张丙双、李艳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2月10日,易县矿产建材开发管理办公室委托河北省拍卖总行保定拍卖行,对易县紫荆关镇枣各庄村灰窑沟大小南沟铁矿(以下简称灰窑沟铁矿)采矿权进行了拍卖,易县瑞通矿业有限公司以115万元竞拍成功,取得该矿采矿权3年。易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8月5日、11月9日,先后下发了《易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关于易县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易县紫荆关镇人民政府根据《通知》要求召开会议并责成该镇枣庄村党支部书记汤文怀对该村辖区内灰窑沟铁矿进行巡查、监督。2005年3月,被告人张丙双、李艳春与佟士龙及冯某(已死亡)合伙,私下从瑞通矿业有限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买下枣各庄村灰窑沟大小南沟铁矿的探矿权(该交易未到易县土地局备案),该铁矿一直没有办理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告人张丙双等四人为能够顺利对该矿区进行征地、探矿、采矿、卖矿及逃避监管的目的,与汤文怀约定矿山挣钱之后给汤好处。汤文怀在协助紫荆关镇政府巡查、监督枣各庄灰窑沟铁矿工作时,未按照文件规定核实其探矿、采矿手续,违反规定帮助张丙双等人征地开矿,并对张丙双等人探矿、采矿活动不制止,不上报。2005年10月份,张丙双等人以268万元的价格将该矿卖给保定电视台副台长黄某后,为感谢汤文怀在其采矿、征地等方面的帮助,经张丙双、李艳春、佟士龙商定,由张丙双、李艳春经手送给汤文怀人民币5万元,汤收受。被告人汤文怀受贿的5万元赃款,案发后已被追缴。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赵光军等人证言、易县国土局调取证据回执、(2004)易政63和82号文件、紫荆关镇政府会议记录、拍卖成交确认书、探矿权转让合同、电汇凭证和转账凭条、说明材料、缴款书、汤文怀某历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汤文怀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被告人张丙双、李艳春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要求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汤文怀的刑事责任,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张丙双、李艳春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文怀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予以供认,但辩称“这五万元是误工费和协调费”,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汤文怀犯受贿罪主体不适合,建议宣告其无罪。”。被告人张丙双、李艳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0日,易县矿产建材开发管理办公室委托河北省拍卖总行保定拍卖行对易县紫荆关镇枣各庄村灰窑沟大小南沟铁矿(以下简称灰窑沟铁矿)采矿权进行了拍卖,易县瑞通矿业有限公司以115万元竞拍成功,取得该矿采矿权3年。易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8月5日、11月9日,先后下发了《易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关于易县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易县紫荆关镇人民政府根据《通知》要求召开会议,要求有矿点的各村干部对本村矿点进行巡查、监督,证照等手续不全的一律关停。2005年3月,被告人张丙双、李艳春与佟士龙和冯某(已死亡)合伙,私下从易县瑞通矿业有限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买下枣各庄村灰窑沟铁矿的探矿权,该交易未到易县国土地资源局备案,该铁矿一直未办理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汤文怀在协助紫荆关镇政府巡查、监督枣各庄灰窑沟铁矿工作时,未按照文件规定核实其探矿、采矿手续,对张丙双等人探矿、采矿活动不制止,不上报,并帮助张丙双等人征地、修路。期间,被告人汤文怀要求入股,张丙双、李艳春等人没有答应,张丙双、李艳春、佟士龙承诺,等以后矿山挣了钱给汤文怀开工资。2005年10月份,张丙双等人以268万元的价格将该矿卖出后,为感谢汤文怀在征地、修路等方面的帮助并对黄某以后开矿时给以照顾,经张丙双、李艳春商定,由张丙双、李艳春经手送给汤文怀人民币5万元,汤文怀收受。案发后,5万元赃款已被徐水县人民检察院追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当庭关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汤文怀在侦查机关供述,李艳春、张丙双跟我说他们已经买下瑞通公司在我们村的这个灰窑沟铁矿了,瑞通公司有合法的手续,所以我就没有核实他们的手续。李艳春他们征地是瑞通公司采矿的范围之内,我就没有向紫荆关镇政府反映。瑞通公司征地的时候,镇政府开会要求村干部帮助镇政府协调征地工作。李艳春他们找我帮助他们征过地、找人修过路。当时镇里开过会,我也参加了,开会的时候说哪个村有非煤矿山,让村干部按照(2004)易政82号《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易县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的内容,对辖区内的采矿点进行巡查、监督,这次会议没有针对我安排什么具体的工作。我跟李艳春说过这个会议精神,他说有采矿手续,张丙双他们买下瑞通公司的这个铁矿,我觉得这是正常的买卖,所以当时没有多想就没有向镇政府汇报。张丙双他们要是没有采矿许可证或是采矿手续不全,按照文件规定是应该关停。但是一直没有开采,我也就没有管他们。我收受李艳春、张丙双他们5万元钱,是因为当时他们从易县瑞通公司手里买下我们村铁矿后,让我帮助他们征老百姓的山坡地,找人帮他们修路,我帮他们把老百姓的地征完了,跟他们说让我入个股,他们不同意,说等矿上挣了钱,给我点儿高工资、辛苦费。后来他们把这个矿卖了挣了钱,刚开始说给我3万元钱,我觉得给他们帮了半天忙,没少出力,就跟他们多要了点儿钱,最后李艳春、张丙双给了我5万元钱,给钱时并没有说对黄某开矿照看着点儿。2、被告人张丙双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05年的3月10日,我们买下了瑞通公司低价处理的枣各庄灰窑沟残矿,当时是易县政府拍卖的,就只有一个拍卖手续。10月份铁矿石价格上涨,我们以268万元卖给了保定黄老板,他给了钱之后,我和李艳春开车到的汤文怀家里,实际上就是他家开的小卖部,就我们三个人在场,意思是让他照看着点儿,黄老板开矿的时候别找麻烦。因为汤文怀是枣各庄村党支部书记,他帮助我们征地,向我们要过钱,说是要点辛苦费,不过我们都以没有挣到钱为由没有给他。给汤文怀钱有给他辛苦费的这个意思,但主要的是,要想顺利的卖掉矿就要向他打点儿,不然就是卖了,也要出问题。给他3万元钱,他说不行,我们俩就出来了,在车旁边商量,我们就从车里拿了5万元的现金,李艳春拿着钱和我一起又到汤文怀的家里,跟他说给你5万元钱,别说别的了,他当下就答应了。我给他的钱都是1万元1捆的,面值是100元的,一共是5捆,他也没有数就收下了;但其当庭供述,汤文怀帮我们征地、找人修路、协调村里的一些事儿,我们给他钱就是给的辛苦费、跑腿费。3、被告人李艳春原在侦查机关供述,卖矿时汤文怀不知道,卖完后我和张丙双去他家说的。大概是在2005年的10月份,我印象中是保定的老黄把买矿的钱给了之后,过了几天,我和张丙双开车到的汤文怀家里,他的家就在去北京的路边上,实际上就是他家开的小卖部里,就我们三个人在场,谈的意思是让他照看着点儿,开矿的时候别找麻烦,给他3万元钱,他说不行,我们俩就出来了,在车旁边商量,我跟张丙双说不行给他5万元钱,张丙双说行,我们就从车里拿了5万元的现金,我拿着钱和张丙双一起又到汤文怀的家里,跟他说给你5万元钱,别说别的了,他当下就答应了,我给他的钱都是1万元1捆的,面值是100元的,一共是5捆,他也没有数就收下了。当时我们买下瑞通公司这个铁矿后,又征了一部分老百姓的山坡地,是在易县政府拍卖该铁矿的采矿范围之内,没有超出范围。征老百姓的地是村支部书记汤文怀联系的老百姓,在他牵头下我们征了老百姓的山坡地。我们给汤文怀钱,是因为他曾经帮助过征地这方面的意思,但主要是为了顺利的把矿卖给保定姓黄的,让汤文怀照看着点儿别让老百姓找麻烦,才给汤文怀钱的。但其当庭供述,汤文怀帮忙征地、帮助找人修路等跑前跑后的,给他5万元钱算是高工资、辛苦费。4、佟士龙原在侦查机关证实,2005年的10月份,李艳春说要把铁矿卖了,我姐夫冯某也说卖就卖了吧,我们就把这个铁矿卖给了保定的一个老板。卖这个矿是李艳春和张丙双两个人联系的,签协议时他们没通知我,我也就没在场,不知道具体卖了多少钱,只是后来李艳春告诉我铁矿卖了,大概是在2005年的入冬前,当时天气还不太冷,李艳春打电话让我去矿上清账,说把卖矿的钱分一下,当时李艳春说这个矿卖了180万元,给北京姓史的和姓于的退了他们投入的钱,还多给了他们点钱,铁矿的前期投入有几十万元,算下来这个矿总共挣了十几万元钱。当时我与我姐夫(冯某)又从家里拿了四万元,我们两个股要了矿上一辆价值20万元左右的铲车,就算两清了。我们从瑞通公司买下矿山后,是通过枣各庄村的支书汤文怀征的地,在我们开矿的过程中给我们不少帮助。我们把矿卖了之后挣了钱,李艳春给我打电话说给了汤文怀5万元钱,我没跟着去。当初商量时跟汤文怀说的是挣了钱给他点儿辛苦费,因为我们矿上要是有村里面的人捣乱就让汤文怀出面帮助协调;但开庭时,佟士龙表示卖矿、给汤文怀5万元现金均不知情,也没人告诉他,是检察院的人调查时告诉他的。5、证人原易县瑞通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1证言结合枣各庄铁矿探矿权转让合同证实,2004年3月份,易县县政府拍卖枣各庄村灰窑沟铁矿,瑞通公司以115万元的价格买下该铁矿的采矿权,在山上打了个洞,采了一些铁矿石,因品位不高就停止开采了,后来30万元将探矿权转让给张丙双和李艳春他们了,瑞通公司没有办理探矿证和采矿证。6、证人原紫荆关镇党委书记杨爱民、副镇长杨宝军、紫荆关镇任恩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汤某证言证实,紫荆关镇政府为落实“易县人民政府(2004)易某82号通知”的精神,于2004年11月份召开了由该镇政府全体人员(包括矿管所、土地所、安检所等)和各村的村主任、党支部书记参加的会议,枣各庄村党支部书记汤文怀也参加了。主要内容就是按照《易县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法取缔、关闭无证、证照不全的非法采矿点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加强巡查,防止其死灰复燃”,并让有矿点的各村村干部对本村管辖范围内的矿山加强巡查、监督。杨某1、杨某2同时证实张丙双、李艳春等人从易县瑞通矿业有限公司买下枣各庄村灰窑沟铁矿,从枣各庄村老百姓手里征地开矿一事,汤文怀没有向镇领导汇报过。7、证人紫荆关镇坡下村村民刘某1证实,2005年的3至5月份,佟士龙让其到枣各庄村灰窑沟铁矿看矿,听说是从一个公司手里买下的,有没有手续不知道,他们用钩机勾过矿石,没用过炸药。并证实枣各庄村党支部书记汤文怀去过矿上。8、证人肖某1证言、张子悦证言结合转账凭证复印件证实,2005年10月份黄某以268万元的价格从张丙双、李艳春等人手里买下了易县紫荆关镇枣各庄村灰窑沟铁矿。9、易县紫荆关镇政府会议记录复印件显示,2004年11月15日,紫荆关镇政府在党委会议室召开由杨某1、杨某2、刘某2等6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内容:刘永田传达易县人民政府(2004)易某82号文件精神,杨某1讲话让宝军镇长将该82号文件在村干部会上传达学习;2004年12月7日该镇政府在党委会议室召开由杨某1、刘某2、杨某2等7人参加的安排干部下访接待工作会议,内容:刘某2讲话要求进行矿山综合治理,选厂8家、矿山17家,从12月1日开始关停不合格矿点,并从12月7日起安排1至2名专人对未去过的矿山进行摸查。10、(2004)易政82号《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易县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主要任务是依法取缔、关闭无证、证照不全的非法采矿点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加强巡查,防止其死灰复燃;要求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把整治任务落实到乡、村、企业和矿点。安监、矿管、公安、工商监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11、拍卖成交确认书结合易县国土资源局对徐某反贪调证[2011]61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回执)、[2011]100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回执)证实,易县紫荆关镇枣各庄灰窑沟铁矿采矿权由易县矿产建材开发管理办公室委托河北拍卖总行保定拍卖行于2004年2月10日进行公开拍卖,易县瑞通矿业有限公司以115万元竞得该矿采矿权3年。瑞通公司只进行了探矿工作,因资源差,未进行生产,一直未向易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枣各庄灰窑沟铁矿没有办理过探矿证和采矿证,张丙双、黄某购买该矿未在易县国土资源局备案。12、枣各庄铁矿探矿权转让合同证实,2005年3月10日易县瑞通矿业有限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将枣各庄灰窑沟铁矿的探矿权转让给了张丙双、佟士龙等人。13、中共紫荆关镇委员会关于汤文怀的政历证明证实,汤文怀自2000年至2003年任枣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3年至2006年任该村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2006年至今任该村支部书记。14、易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实,四被告人的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15、易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信证实,冯某于2008年4月2日死亡。16、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被告人汤文怀收受的5万元现金已被徐水县人民检察院追缴。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文怀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对矿山进行管理工作,属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对被告人张丙双、李艳春等人非法采矿行为不但不制止、不报告,反而帮助其征地、修路,为其非法采矿提供便利,属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丙双、李艳春明知其所购买的铁矿尚未办理探矿、采矿手续,属非法采矿,为达到非法开采、顺利转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汤文怀提出“其收受的五万元钱是误工费和协调费”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指控汤文怀犯受贿罪主体不适合,建议宣告其无罪”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文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张丙双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被告人李艳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小战审 判 员  宋 博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春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