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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包诉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合肥市张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江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市张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江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包诉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合肥市张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传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水阳江路阳光公寓4幢105室被申请人合肥江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市张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江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江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担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