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代家科与兰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家科,兰听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初字第910号原告代家科。被告兰听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家科诉被告兰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家科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兰听明已还清欠款1800元给原告代家科,原告代家科自愿撤回起诉,该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家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家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秀甫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