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裕民一初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裕民一初字第01648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8年3月2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居住。被告:孙某,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或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故造成本院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洁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