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松杰与杭州朱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杰,杭州朱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609号原告:王松杰。委托代理人:王金艳。被告:杭州朱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六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杰与被告杭州朱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杰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松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松杰负担。审 判 员 陈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