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陈静怡,女,2004年7月22日生,汉族,古冶区唐家庄第一小学学生,住唐山市古冶区北范矾土矿工房12楼1门1号。法定代理人于洪艳(系原告之母),女,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唐山风帆蓄电池厂工人,住唐山市古冶区北范矾土矿工房12楼1门1号。被告陈家贺,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首都钢铁公司特种司机,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老工房3楼1门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怡诉被告陈家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怡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于洪艳负担。审判员 芦丽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