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平商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徐立星与潘重九、柯玉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星,潘重九,柯玉琴,黄基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商初字第500号原告:徐立星。被告:潘重九。被告:柯玉琴。被告:黄基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星与被告潘重九、柯玉琴、黄基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立星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立星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立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徐立星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林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