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郧县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周明文与孙小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文,孙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周明文,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孙小清,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文与被执行人孙小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明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09)郧民一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小清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09)郧民一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循奇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