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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侠利申请执行安西峰、安呆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侠利,安西峰,安呆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502号申请执行人张侠利,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西峰,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呆呆(系安西峰之父),男,1949年7月6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侠利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30108.79元,案件受理费613元,执行费352元,合计31073.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西峰、安呆呆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安西峰、安呆呆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安西峰、安呆呆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侠利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安西峰、安呆呆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50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