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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东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姜献明与钱宏新、吴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献明,钱宏新,吴笑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商初字第718号原告姜献明。被告钱宏新。被告吴笑笑。原告姜献明诉被告钱宏新、吴笑笑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献明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献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由原告姜献明负担。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珊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