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东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姜献明与钱宏新、吴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献明,钱宏新,吴笑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商初字第718号原告姜献明。被告钱宏新。被告吴笑笑。原告姜献明诉被告钱宏新、吴笑笑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献明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献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由原告姜献明负担。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珊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