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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磐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县支行与陈群芳、卢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县支行,陈群芳,卢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磐商初字第5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金屏。被告:陈群芳。被告:卢晓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县支行与被告陈群芳、卢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经本院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后,因原告未补交,且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益民人民陪审员  陈德信人民陪审员  陈灯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