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磐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县支行与陈群芳、卢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县支行,陈群芳,卢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磐商初字第5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金屏。被告:陈群芳。被告:卢晓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县支行与被告陈群芳、卢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经本院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后,因原告未补交,且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益民人民陪审员 陈德信人民陪审员 陈灯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