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借款205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领取的工资、津(补)贴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法执字第00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