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志法与朱奎、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法,朱奎,张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34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法。被执行人:朱奎。被执行人:张春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法与被执行人朱奎、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奎、张春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