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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志法与朱奎、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法,朱奎,张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34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法。被执行人:朱奎。被执行人:张春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法与被执行人朱奎、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奎、张春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