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商初字第346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陈贻桐、张意文与胡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贻桐,张意文,胡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463号原告陈贻桐。原告张意文。被告胡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贻桐、张意文与被告胡顺光、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贻桐、张意文以本案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贻桐、张意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陈贻桐、张意文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李江代理审判员 戴俊贤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鲍仁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