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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黄进亮与开化县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亮,开化县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民初字第631号原告:黄进亮,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委托代理人:胡日月,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开化县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金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立军,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进亮与被告开化县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进亮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就商品房买卖事宜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进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进亮负担。审判员  丁益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