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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执字第0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罗小望与宋如意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望,宋如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执字第00227-1号申请执行人罗小望,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姬家管委会。被执行人宋如意(义),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泾渭镇。申请执行人罗小望与被执行人宋如意借款担保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的(2011)西民三终字第00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小望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如意在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泾渭分社有存款。本院依法划拨了宋如意的存款13097.6元。现申请执行人罗小望已将该款领走。剩余款罗小望表示放在下一次申请执行中,并同意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高执字第00227号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其利执行员  罗 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