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灵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孙训玉、魏玉标犯盗窃罪孙某甲、孙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标,孙训玉,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