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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平水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金献斌与平阳县虎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献斌,平阳县虎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水民初字第146号原告:金献斌。委托代理人:周涛、林孔涨。被告:平阳县虎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桂香。委托代理人:池方辉、陈贤文。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受理原告金献斌与被告平阳县虎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2年7月14日将本案转换成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经过多方协调,解决了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献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1元,减半收取2180.50元,由金献斌负担。审 判 长  张朝辉审 判 员  苏忠申人民陪审员  廖洪高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斯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