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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八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田振平与刘长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振平,刘长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滑八民初字第153号原告田振平,男,1975年4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付慧裴,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同,男,37岁。原告田振平诉被告刘长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振平诉称,原告经营摩托车批发与零售门市部,2011年4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拉走摩托车,欠原告车款共计22500元,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部分车款,下欠车款至今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款2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涉诉费用。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刘长同的户籍登记,发现河南省滑县八里营乡南琉璃村没有叫“刘长同”的村民,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受理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振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涛审 判 员  聂世辉人民陪审员  刘自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