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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商初字第342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徐翔城与张建光、李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翔城,张建光,李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423号原告徐翔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劼、周建雷。被告张建光。被告李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翔城诉被告张建光、李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翔城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光、李爱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翔城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翔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790元,减半收取28895元,由原告徐翔城承担。审 判 员 张锦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项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