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阜行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陈昌荣与阜宁县阜城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荣,阜宁县阜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阜行初字第0053号原告陈昌荣,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飞虎,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宁县阜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单怀东,该镇镇长。原告陈昌荣诉被告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向原告公开了相关信息,经本院做工作,现原告陈昌荣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昌荣负担。审判长 阎萍审判员 周衡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