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飞燕与乔维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燕,乔维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1242号原告:王飞燕,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朱忠涛,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维新,职业不详。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燕诉被告乔维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燕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燕撤回起诉。诉讼费3952元退还原告王飞燕。代理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