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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湾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张炳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湾民初字第435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焕湘,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建萍。被告:张炳威,住址: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6115。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炳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