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长辂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69号罪犯刘长辂,男,42岁,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郑铁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长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三月十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经本院(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四年九月九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刘长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长辂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得25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刘长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长辂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二年九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贾建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