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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3)宁波联捷贸易有限公司与怀尔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联捷贸易有限公司,怀尔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238号原告:宁波联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奉化市南山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马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怀尔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WildSal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印第安纳州韦斯特菲尔德提勒17401号公寓大楼A座。法定代表人:JackQueally,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联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尔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WildSales,LL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联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怀尔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WildSales,LLC)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宁波联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小波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