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宾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宜宾县保安服务公司诉陈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县保安服务公司,陈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宜宾县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长江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74963583-3。法定代表人:何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崇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辉,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强。委托代理人:李兴华,宜宾县众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县保安服务公司诉被告陈强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宜宾县保安服务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县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县保��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宜宾县保安服务公司负担。审判长 尹 洪审判员 徐兴江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