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李某(梅)。被告: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仲雷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