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吴树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树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68号罪犯吴树基,男,41岁,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二年八月七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2)郑铁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树基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刑执字第335号刑事裁定减刑;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刑执字第641号刑事裁定减刑。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吴树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树基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25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吴树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前科犯,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树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五年四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贾建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红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