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浙江凤川特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霞浦鑫龙模具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凤川特钢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霞浦鑫龙模具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251号原告:浙江凤川特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04604-0)。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凤川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奎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恭强,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霞浦鑫龙模具制造厂(注册号:33020600005000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工业小区(新贺模具厂内)。代表人:黄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凤川特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霞浦鑫龙模具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凤川特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霞浦鑫龙模具制造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0.50元,由原告浙江凤川特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次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