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毛海宾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海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92号罪犯毛海宾,男,27岁,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00三年三月六日,本院作出(2003)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毛海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分别经我院(2006)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0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四年八月十三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毛海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海宾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得29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毛海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海宾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贾建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