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刑���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赵海龙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权,赵海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古刑初字第228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忠权,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康荣乡荣太村大巍子屯。2011年9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于2011年9月14日至2021年7月1日止),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蒙扎赉特旗保安沼监狱服刑,2012年5月18日解回。2012年5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22日被逮��。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海龙,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榆林镇林强村徐爽屯。2011年9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于2011年9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止),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蒙扎赉特旗保安沼监狱服刑,2012年5月18日解回。2012年5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2)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忠权、赵海龙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忠权、赵海龙��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赵忠权、赵海龙、郭宝才(另案处理)乘坐陈剑驾驶的白色捷达轿车来到唐山市古冶区,在古冶十九中学门前以秘鲁币冒充德国马克兑换人民币的手段,诈骗刘春荣人民币十二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忠权、赵海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取款凭证;证人赵庆俊的证言材料;被害人刘春荣的报案及陈述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分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监控录像光碟;告知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赵忠权、赵海龙对本案事实情节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相关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忠权、赵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忠权、赵海龙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赵忠权、赵海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忠权、赵海龙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漏罪,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赵忠权、赵海龙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忠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1年9月14日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二、被告人赵海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1年9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三、被骗人民币120000元,予以追缴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明红��判员胡琪代理审判员 王景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