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运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运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20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运斌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磨子坛路春苑新村1号地块1号楼4单位602室及跃层(房产证号:六房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