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刑二执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董建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610号罪犯董建辉,男,66岁,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西刑一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董建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刑执字第3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经本院(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董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建辉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董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建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素兰审判员  沈小波审判员  崔 齐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永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