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民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25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5月26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黄延梅代理审判员 :马志斌人民陪审员 :崔亚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子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