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77-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汤学权与井吕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学权,井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77-3号申请执行人:汤学权,男,汉族,1961年8月21日出生,医师,住武穴市。被执行人:井吕勇,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汤学权与被执行人井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95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汤学权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立案执行。2012年6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井吕勇送达(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5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井吕勇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汤学权支付借款33万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缴纳案件受理费3125元及申请执行费4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汤学权与被执行人井吕勇于2012年11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9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明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