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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77-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汤学权与井吕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学权,井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77-3号申请执行人:汤学权,男,汉族,1961年8月21日出生,医师,住武穴市。被执行人:井吕勇,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汤学权与被执行人井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95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汤学权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立案执行。2012年6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井吕勇送达(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5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井吕勇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汤学权支付借款33万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缴纳案件受理费3125元及申请执行费4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汤学权与被执行人井吕勇于2012年11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9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明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