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569号原告申某某,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明堂,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佳佳审 判 员 张国强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