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周玉申请执行曾德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曾德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468号申请执行人周玉,女,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德坎,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玉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4元,合计205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德坎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曾德坎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曾德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曾德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46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百度搜索“”